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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(jù)國家體育總局《社會體育指導員管理辦法》第十五條,申請授予或晉升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稱號的人員,應當向開展志愿服務所在地的縣級體育主管部門、經批準的省級協(xié)會或委托的組織提交下列材料:
(一)申請書;
(二)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培訓合格證書,或高等體育專業(yè)學歷、體育教師、職業(yè)社會體育指導員、教練員、優(yōu)秀運動員資質證書;
(三)所在單位或體育組織的推薦書;
(四)申請晉升的,需提交原技術等級證書;
(五)單項體育協(xié)會對申請人所傳授的體育項目有技能標準要求的,需提交該體育項目的技能培訓合格證書;
(六)參加繼續(xù)培訓、工作交流和展示活動的證書或證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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